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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吃野味,他将自己送入了看守所!
庙前镇庙前村的村民林某,今年63岁,年轻时喜欢用土铳打猎,后来在禁枪行动中他将猎枪上缴。近年来,庙前村附近山林中的野生动物逐渐多起来,这位老猎人看到野味后眼馋手痒,忍不住重操旧业,自制了一些铁夹子,放上诱饵,架设在山林里面。
腊月里,他将捕获的野生动物腌制好,制成野味腊货,供家人食用。1月24日,庙前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,在林某家中查获非法捕猎的野生动物10余只,包括野兔、斑鸠、麂子、黄鼠狼、鹞鹰等,同时查获的还有捕捉野生动物的夹子。据林某和家人交代,非法捕猎收获有数十只,主要是自己食用,尚未发现售卖行为。
目前,案件正在办理之中,林某将面临刑事处罚。
在1月初,半月派出所将一位在辖区先锋村,燎原村等地私设电网进行非法捕猎的违法嫌疑人吴某刑事拘留,民警查获野兔20余只,其它动物数只,经国家林业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均为“三有”动物。
三有动物
有益的、有重要经济价值、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常见的三有动物有:麻雀、壁虎、松鼠,草兔、乌龟等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
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狩猎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非法狩猎“情节严重”:
(一)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;
(二)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狩猎的;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犯非法狩猎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主要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。
来源:庙前派出所/半月派出所 郑升勇/王笑
编辑:杨静 | 审稿:杨超